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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附加税费政策依据及账务处理

更新时间:2018-07-05点击次数:1795次

一、政策依据

(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该公告对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务

二、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首先要清楚,不是所有小微企业都可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就不能免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免税。

2.免税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特别提醒:从2016年5月1日起,兼有的原增值税业务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将原增值税业务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与本次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当这两类业务的月销售额均不超过,或者其中一类超过但另一类没有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时,可分别就没有超过标准的销售额,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不能免税)

3.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按实际减免的税款,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会计处理如下:直接用红字冲减。借计“税金及附加(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红字)”


(编辑:深圳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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