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注册外商投资合伙公司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应由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至少一个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深圳注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所需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2、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一份)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原件一份)
5、如合伙企业协议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一份)
6、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原件一份)
7、执行务合伙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深圳市)
8、资信证明 (原件一份)
9、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盗,经合体合伙人协南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深圳注册外商投资合伙公司官方审核流程及办理时间
一、收件(当天)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二、受理(当天)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0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0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0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三、审查(一个工作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是否有限制办理的情形;
四、决定(当天)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核准登记。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准登记。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五、制证(当天)
营业执照,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六、深圳注册外商投资合伙公司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