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限合伙企业想通过原来的有限合伙人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给新的有限合伙人,按照工商局的规定,需要提供:
1. 新的合伙协议
2. 入伙协议
3. 变更决定书,
4. 新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5. 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 原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现在我们想问的问题是:
1. 我们在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修改合伙协议,那提供新的修订的合伙协议是否可以只要普通合伙人签字即可(合伙协议法第19条第2款)
2. 变更决定书、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交付出资的确认书是否一定要全体合伙人签署,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3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自行决定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入伙 。